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董秘俱乐部)
导语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IPO资金流水相关事项的审核问询占比高达80%以上,现场检查、专项抽检中,因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存在异常往来而被问询、暂缓审核甚至主动撤回申报的企业不在少数。
本文我们就从核查规则、核查内容、常见问题三个方面,把IPO流水核查的核心内容梳理清楚。
01
核查规则与要求
IPO资金流水核查的规则体系,主要以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简称“5号指引”)为核心。
5号指引第5-15条明确了资金流水核查的十大重点事项,核心围绕“账户完整性、资金往来合规性、关联交易真实性”三大维度。
具体包括:发行人与实控人、董监高的异常资金往来;大额或频繁取现无合理解释;同一账户金额、日期相近的大额资金进出;关联方代收代付货款;实控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无商业实质等。可以说,5号指引直接划定了流水核查的红线,所有实操工作均需围绕这十大事项展开。
除5号指引外,《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关联方账户”,明确核查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发行人对公账户,需覆盖实控人及近亲属、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已注销、异地、境外账户)。
02
核查内容
1.核查主体
监管要求核查主体延伸至所有核心关联方,具体分三类:
(1)企业自身(含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主体),所有对公账户必须核查;
(2)核心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岗位人员等),其个人账户是造假、利益输送高发区;
(3)其他关联方(关联企业、持股5%以上股东、核心供应商/客户),频繁资金往来需纳入核查。若为机构股东主体,需向上层层穿透至自然人股东。
2.核查账户
核查账户需全覆盖,涵盖各类资金账户:
(1)所有本外币银行账户,哪怕已注销,只要报告期有流水就需核查,避免通过注销账户掩盖异常;
(2)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尤其是零售、电商行业,小额收入易通过此类账户收取,不核查易导致收入核算不完整;
(3)其他资金账户(证券、理财、信托账户等),若存在资金周转、利益输送,需纳入核查。
3.重点关注
(1)大额异常往来:发行人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之间单笔超10万元(自然人5万元)的资金往来,尤其关注1月、12月及季末的大额流水,防范“年末回款、年初转出”的虚假循环;
(2)频繁取现/存现:个人账户频繁大额取现(累计超50万元)且无法说明用途,或存现金额与薪酬、资产收入明显不符;
(3)资金闭环:资金经发行人→关联方→客户 / 供应商→发行人的闭环流转,典型如关联方代收货款后转回发行人,虚增收入规模;
(4)代垫代付: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供应商款项、代垫费用,或代收客户货款,导致发行人财务数据失真。
03
常见问题
结合近年监管问询及现场检查案例,IPO银行流水核查的常见问题集中在商业贿赂等往来、股份代持、体外循环等财务真实性、大额异常往来四大类:
1.商业贿赂类资金往来
部分企业会通过对公或个人账户,以咨询费、服务费、借款等名义,向合作方、渠道关键人员、行业相关方进行变相资金输送,实质构成商业贿赂。这类流水往往备注模糊、无真实业务合同支撑、资金去向无法合理解释,多以现金支取、个人跨行转账、第三方中转等方式隐蔽操作,一旦被查实,会直接构成IPO 实质性障碍。
2.股份代持
常见情形包括:历史股权收购、增资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向名义持有人大额转账;后续解除代持、股权还原时,又出现反向资金回流;还有通过亲属、员工、关联方账户代收代付股权转让款,刻意掩盖真实持股关系。流水与股权变更时间、金额高度匹配,是识别隐性代持最直接的线索。
3.体外循环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通过隐匿对公账户、实控人及关联方个人账户,私自收取客户货款、私下支付采购成本和费用,游离于公司账面核算之外。这类操作会造成营收、利润、成本费用失真,人为调节经营业绩,同时容易伴随关联方资金占用、虚增利润等一系列问题,也是现场检查重点打击的情形。
4.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主要体现为无合理商业理由的大额资金拆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期末年初大额资金进出形成闭环、频繁大额取现存现、与业务无关主体发生大额往来等。很多企业仅以临时周转、往来款简单解释,缺乏合同、决议、业务背景支撑,解释说服力不足,极易引发监管持续问询甚至质疑财务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