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概述 DIRECTORY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又时隔10年印发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上市公司监管要突出全链条监管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围绕严把上市关、严格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这三个方面持续发力。同日,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将严把资本市场准入关和出口关,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01 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覆盖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完善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功能。
结合国务院、证监会意见精神,沪深交易所于4月12日公布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向全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将强化严把准入关,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着重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1.1 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相关制度
1.1.1 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
为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修改创业板上市条件,突出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1.1.2 完善板块定位,明确市场预期
新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从行业地位、业绩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稳定性等维度,进一步具体化主板“大盘蓝筹”定位,要突出行业代表性、增加科技元素。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将同步完善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进一步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明晰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把握逻辑和标准,适度提高反映创新企业成长性的相关指标。
1.1.3 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将《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由“5项以上”调整为“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整体提高了科创属性认定标准,进一步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
上交所也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1.1.4 完善拟上市企业分红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企业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并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而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也提出,要严查严防拟上市企业突击“清仓式”分红。
在4月12日答记者问中,沪深交易所负责人表示正按照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行为的监管并修订相关规则,以引导拟上市企业承诺申报后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鼓励企业更多将累积利润留存用于企业发展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具体指标方面,初步考虑企业有如下情形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
1.2 严格审核机制、流程,落实从严把好“入口关”
1.2.1 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
1.2.2 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1.2.3 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
1.3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
将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02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为落实证监会于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重大违法类、规范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更加精准实现“应退尽退”,推动形成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2.1 扩大重大违法退市标准
2.1.1调低财务造假认定标准,对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标准修改为一年、两年、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
2.1.2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2.1.3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
2.2 新增规范类退市指标
2.2.1 新增“资金占用”退市指标
上市公司出现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2.2 新增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
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范围,第三年再次触及前述情形的,将被终止上市。
2.2.3 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2.3 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2.4 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
2.5 过渡期安排
2.5.1 关于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
2.5.2 关于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
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
2.5.3 关于“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
2.5.4 关于交易类退市指标
2.5.5 关于新增的财务造假ST情形
(科创板有六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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