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0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钨相关物项
(一)1C117.d.钨相关材料:
(二)1C117.c.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固态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固态钨(不含颗粒、粉末状):
2.能被机械加工成任何下述任一产品:
a.直径大于等于120mm、长度大于等于50mm的圆柱体;
b.内径大于等于65mm、壁厚大于等于25mm且长度大于等于50mm的管材;
c.尺寸大于等于120mm×120mm×50mm的块状物。
a.密度大于17.5 g/cm3;
b.弹性极限超过800MPa;
c.极限抗拉强度大于1270MPa;
d.伸长率超过8%。
(四)1E004、1E101.b.生产1C004、1C117.c、1C117.d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二、碲相关物项
(二)6C002.b.以下任何一种的碲化合物单晶或多晶制品(包括衬底或外延片):
(三)6E002生产6C002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三、铋相关物项
(五)6E001生产6C001项的技术及资料(包括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四、钼相关物项
(二)1E101.b.生产1C117.b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五、铟相关物项
(四)3E004生产3C004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4日
潍坊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雪
一审: 吴雪
二审:李楠
三审:王兵 王骁龙
来源:政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