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资料及
同期资料准备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附送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用于报告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申报时间
关联申报时间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一致,即每年的5月31日前。
什么是关联关系?
<上下>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三)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四)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提示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关联交易包括哪些?
<上下>
01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02
金融资产的转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03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04
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05
劳务交易。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什么是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是跨国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包含集团全球成员实体所得、税收及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的综合性报告。其核心目标是提升税收透明度,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为。
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上下>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说明:这里的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上述成员实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申报时间
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即每年的5月31日前。
国别报告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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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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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会有什么税收风险?
01
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03
调查:未按规定申报关联交易的企业,被确认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风险相对更大。
04
罚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05
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
拒绝预约定价谈签: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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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税务
审核:企业所得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