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相关问答(一)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25年底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费用: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扣除的依据。企业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费用:如节日福利、体检费用等与员工福利相关的支出,按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限额内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
制作:吕凯龙
编审:王培钢
责编:杨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