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核与辐射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分布于工业、农业、科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通信、电力、能源等多领域,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为加强对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我省近年来在辐射安全监管方面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加以明确和固化,制定《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规定,在生态环境部的有力指导下,紧密结合全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实际,学习借鉴外省区先进做法、衔接相关政策,征求并吸纳生态环境部、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向重庆、甘肃等兄弟省市进行书面调研,委托辐射环境监管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开展了立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2025年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4条,分为总则、电离辐射安全管理、电磁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相关行业部门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和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补齐全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短板,全面规范提升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水平。
(一)总则。设12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部门单位职责等。
(二)电离辐射安全管理。设13条,对电离辐射安全管理作了规范,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安全规定、探伤作业、辐射监测、废源处置、办理退役、核素转让、岗位设置和防护考核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转移使用规范等内容。
(三)电磁辐射安全管理。设6条,对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限值、定期做好辐射监测等提出要求。
(四)监督检查。设9条,压紧压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对提升行政许可审批质效,抓好辐射安全监管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依法履职、逐级报告、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配合检查等内容。
(五)法律责任。设2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六)附则。设2条,界定专业用语含义,明确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并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采取科学有效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预防辐射污染,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关于电离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对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从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培训考核、应急等十一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通过构建严密内控体系,从源头上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辐射安全隐患。
(三)关于电磁辐射安全管理。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参考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外省市相关规定,设置专章,从设置安全保护距离、加强辐射环境监测、接受公众监督等方面对电磁辐射安全管理予以规范。
(四)关于监督检查。在当前统一监督管理及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下,《办法》对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防风险、兜底线安全管理措施内容,为在法治轨道内推动部门责任落实、强化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