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商事调解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了解到,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对多元化、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商事调解活动主要依据相关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和分散的行业规则开展。于202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专设章节首次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身份问题,为全国其他城市的商事调解行业实践提供了制度范本。
此次《条例》的出台更是系统性地构建了我国商事调解的整体制度框架,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确立框架:明晰核心定义与原则
《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清晰界定了核心概念与活动准则,为工作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
商事调解主要适用于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体现了其专业化定位。
二是确立组织性质:
商事调解组织被明确定义为依法设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非营利法人,明确了行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社会功能。
三是奠定活动基石:
《条例》确立了商事调解活动必须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自愿、合法、诚信、保密。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调解程序公正性与结果可接受性的基础。
规范主体:夯实专业发展基础
《条例》对商事调解的核心实施主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设定了清晰的规范标准,旨在提升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与专业水平。
在组织设立与管理方面,《条例》确立了规范的准入机制。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满足包括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在内的法定条件。同时,组织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主动公开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等信息,确保运作的透明与规范。
在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条例》着眼于专业化发展,不仅要求调解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还必须公道正派,并接受持续的专业培训。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鼓励商事调解组织等与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有利于吸引中国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的商事调解高端人才,为涉及不同法域、文化背景的复杂商事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优化程序:强化协议效力保障
程序的可预期性与结果的可靠性,是商事调解获得市场主体信赖的关键。《条例》在这两方面均作出了重要安排。
在调解程序上,《条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从调解的启动、调解员的选任到程序的终止,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调解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并辅以完善的回避制度,致力于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安全、可信的协商环境。
在协议效力上,《条例》构建了多元化的执行保障路径,有效增强了商事调解的实用性。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等方式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衔接国际: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
《条例》体现了显著的开放性与国际视野,其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国际竞争力,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同时,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依法开展业务。
此外,《条例》专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配套的争议解决服务,也展现出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与国际接轨的积极姿态。
再振行业:寄予深圳商事调解新希望
对深圳而言,《条例》不仅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更是巩固先行优势、引领行业走向更高层次专业化与国际化的重要契机,为深圳商事调解事业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国家层面法治支撑。
此前,深圳已连续两年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等级评定工作,并顺利完成国家商事调解标准化试点工作,创新发布涵盖调解员岗位规范、卷宗规范、诚信评价等在内的11项团体标准,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深圳实践”。
面向未来,深圳市司法局将主动把握机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与精准贯彻,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将已有的制度文件和标准与《条例》深度衔接,引导全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二是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三是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的调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圳商事调解成为全国行业的标杆,为完善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贡献更多深圳智慧与力量。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