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4月22日,科技部公开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分为7章、37条。
《办法》明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四个面向”,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重点专项的设立,由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则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在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主责单位应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
项目资金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管理,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验收则将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