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了远兴建设公司发送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告知函》,说明永安市财政局已与远兴建设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1.永安市财政局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2.远兴建设公司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表决权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的总数与各项数据相加之和存在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二、双方基本情况
(一)表决权委托人
1.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远兴建设公司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12,61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二)表决权受托人
1.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永安市财政局持有公司股票13,549,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2%。
三、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YCKF9U
法定代表人:陈栩,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法定代表人:林华 职务:局长。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的股东,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
2.乙方为永安林业的股东,持有永安林业13,549,565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二)授权委托事项
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下列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行使永安市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修改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前述讨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由股东大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5)对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决定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投资计划。
(6)作为永安市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7)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委托事项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四)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壹份。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因此,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协议签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永安市财政局和远兴建设公司。其中,永安市财政局和远兴建设公司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请参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股票代码:00066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通讯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通讯地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3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永安市财政局以及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或审批。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安市财政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也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永安林业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因此,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永安市财政局: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远兴建设公司: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安市财政局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永安林业26,160,865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7.7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表决权比例情况具体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YCKF9U
法定代表人:陈栩,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法定代表人:林华 职务:局长。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的股东,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
2、乙方为永安林业的股东,持有永安林业13,549,565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二)授权委托事项
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下列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行使永安市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修改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前述讨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由股东大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5)对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决定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投资计划。
(6)作为永安市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7)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委托事项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四)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壹份。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无
四、本权益变动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永安林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 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2.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4年3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2024年3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4年3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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