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外贸税收政策
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
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服务措施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
3.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4.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5.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
7.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8.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9.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10.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1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9 号)
4.《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