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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搜狐财经
作者|冯圆圆
如今的新三板,已成为企业通往北交所的一条“快车道”。
2022年,北交所与新三板推出了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下称“直联机制”),通过直联机制,优质企业可以实现常态化挂牌满一年后1至2个月内即在北交所上市,可缩短企业在北交所挂牌上市的时间。
然而在新三板中,却有这样一部分企业挂牌不融资,与此同时却进行了大额分红;更有企业进行了“掏空式”分红,甚至分红金额远超利润。
对企业来说,分红的前提即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然而,从经营规模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经营规模并不算大,在此情况之下的“掏空式”分红不免令人费解。
回看A股,在已上市企业中,进行“高比例分红”的企业也并不在少数,近三年有企业分红的金额远超三年所实现的净利润。
真慷慨还是假济私?
据同花顺数据梳理,2020年至2024年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共有185家企业未进行过融资。
分年度来看,在2021年挂牌的企业中,共有8家企业2020-2022年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累计归母净利润的比重超过50%。
其中,吉人高新、万隆制药三年累计分红金额超过同期归母净利润。吉人高新三年累计分红1.07亿,同期累计归母净利润0.46亿;而万隆制药三年累计分红1亿,同期累计归母净利润0.13亿。
从股权结构来看,吉人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吉伟持股86.15%,由此计算吉伟三年累计获得分红9218万;万隆制药的实际控制人陈秋林持股83.48%,三年累计获得分红8348万。
而三年累计分红占累计归母净利润98%的东原科技,实控人陈晓波、韩秀燕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东原科技100%股份。
(数据来:同花顺)
2022年,新三板再添53家挂牌企业,而在这其中,共有11家企业2020-2022年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累计归母净利润的比重超过50%。其中,吉春制药、山力科技、攸亮科技、逸美德、合通股份、鑫宇科技3年累计分红金额均超同期所实现的归母净利润。
在股权结构上,上述6家企业实控人持股比例均在50%以上;其中,吉春制药、鑫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逸美德的实际控制人则为一家三口。
此外,德瑞股份2020年至2022年共计亏损0.02亿,却仍旧进行了0.04亿的分红。
(数据来:同花顺)
2023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共有82家,其中,华英包装、乐能光伏、永益泵业及奥莱斯仅2023年分红金额便超过2020年至2023年累计实现的归母净利润。股权结构上,华英包装、乐能光伏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夫妻关系,而奥莱斯的实际控制人则为兄弟关系。
(数据来源:同花顺)
而分红金额最大的英轩实业,则有实控人李世勇100%控股;如此计算,英轩实业2023年30.38亿的分红则悉数进入李世勇手中。
公开资料显示,英轩实业成立于2001年,主要经营柠檬酸及柠檬酸盐、酒精、饲料原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终端客户覆盖食品、饮料、洗涤、化工、畜牧养殖等多个领域。
从数据来看,这部分企业不仅未进行融资还进行了大额分红;从股权结构来看,这些企业或者实控人持股比例高,或者是“夫妻店”,又或者是“兄弟店”。
对于上述现象是否正常,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李巧霞律师认为“不属于正常现象,新三板公司高分红,有的是因为业绩较好,愿意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但有些新三板公司高分红,可能是大股东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所致。”
从政策层面来看,为鼓励更多的初创型、成长性企业登陆新三板,国家对于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发起人股东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股息分红,新三板公司股东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大”李巧霞律师表示,“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不分流通股和限售股),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李巧霞律师解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包括普通自然人股东,也包括新三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巧霞律师表示“挂牌后发起人股东享受税收优惠不受限,故存在高分红的情况,但需警惕“高分红”透支企业现金流的现象,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146家A股企业三年累计分红超同期净利润
回看A股市场,据同花顺统计截至2024年3月22日A股共有上市企业5356家,如按2020年至2022年累计分红占归母净利润比重超100%(含)计算,共有146家上市企业符合该条件。
其中,安硕信息、茶花股份、四通股份、金枫酒业、惠伦晶体三年累计分红金额远超同期所实现的归母净利润。
(数据来源:同花顺)
自去年开始,上市企业“异常高比例分红”便备受市场关注,而如何鉴别上市企业“异常高比例分红”,李巧霞律师则表示因公司而异,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不过在李巧霞律师看来,可以从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性现金流两项要素进行判断,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仍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属于异常高比例分红。
《上市企业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企业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 》内容显示,监管层对上市企业分红在有无重大资金安排的前提下,规定了不同的现金分红比例。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而有无“重大资金安排”这一前提背后的逻辑支撑,便是不能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李巧霞律师表示,“异常高比例分红不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良好的分红政策,是上市企业通过分红把企业的部分效益分散至市场,回馈投资者;而在资金重回市场之后,则可以再促进各个产业的发展。
在监管指引中,上市企业分红的一个前提即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然而,“高比例分红”、“掏空式”分红对上市企业来说,真的是利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