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2月6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24]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
根据8号文,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1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关企业可阅读8号文详情以享受上述印花税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注:
1.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各地方税务机关公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
内容提要
近期,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纷纷发布了有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相关安排,明确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将于2024年5月31日截止。我们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上海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税局”)所发布的相关通告为例,提请纳税人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
► 企业所得税退税
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存在多缴税金,应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 风险提示服务
上海税局新增了事前提醒服务举措,即在纳税人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按户归集往期申报疑点形成风险提示报告进行再提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中反馈的疑点信息,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以降低自身涉税风险。
此外,根据深圳税局和天津税局发布的通知,两地税务机关亦在网上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项服务。例如,天津市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自主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纳税人也可选择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汇算清缴申报。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从事重点行业的纳税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优惠事项的上海市、天津市和深圳市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向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提示提交相应资料。上海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相应电子资料,深圳市纳税人则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上门办理提交相应资料。
此外,根据上海税局发布的通知,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上海税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即《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1、附件2发布的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 汇算清缴更正申报
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即2024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应阅读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通知以及指引并在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之前做好相关准备。如有疑问,建议提早向税务专业人士及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此外,纳税人应确保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外汇业务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2月18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内容如下:
►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负责的贸易企业名录登记核准2要求。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 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收支业务办理:
► 拟废止汇发[2012]38号文,即《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其中涉及企业外汇业务办理的有效内容纳入《征求意见稿》。
建议相关经营者阅读《征求意见稿》以获取更多详情。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注:
2.根据现行规定,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
内容提要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于2024年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明确了合作区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正式封关运行。
合作区范围
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合作区实施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
合作区海关政策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保)税的货物及物品外,其他货物及物品免(保)税经“一线”进入合作区。
► 对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
►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免(保)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一线”进出的货物继续实施备案管理。
►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免征进口关税。
自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的文件
除上述间接税优惠政策外,合作区还有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企业在进行商业规划时,可以考虑这些优惠政策。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注:
3.所得税优惠政策:
► 对设在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4008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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