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业务
常见问题(三十)
常见问题
问: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吗?
答: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供稿:河东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排版: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