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已于2020年8月31日实施。该条例建立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注册。
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为促进香港作为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以便将资本引入实体行业公司,包括位于大湾区的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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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限合伙基金?
1、有限合伙基金为结构上属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私人基金,用以管理投资,为其投资者带来利益;
2、有限合伙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以合伙形式存在,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
3、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属选择性参与的注册计划;
4、基金须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7条的资格规定方有资格注册成为有限合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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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的特点
1、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2、有限合伙人可进行广泛的安全港活动;
3、对投资范围无限制;
4、灵活的出资和利润分配;
5、简便的注销和解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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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主要的法律责任
与有限责任合伙类似,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负最终责任,且对有限合伙基金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基金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和义务。如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业务,则必须为其参与管理期间所导致的一切债务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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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基金迁册机制的背景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已于2021年11月1日推出。
1、为了把香港发展成为首选的基金注册地,香港政府分别于2018年7月和2020年8月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投资基金可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在香港成立。现时,公司注册处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和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事宜。
2、为了增加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根据《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下称「有关《修订条例》」)引入新的基金迁册机制,以吸引现有的非香港投资基金落户香港。
3、在新机制下,根据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如符合本港有关新基金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的相同资格规定,可申请在香港分别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迁册来港后,基金会如本港其他新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般,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责任。而注册处在迁册方面的角色,与注册处现时在新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成立或注册方面所担当的角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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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合伙基金需要符合的资格
就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而要符合的资格规定,载于《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该条例」)第7条。一般来说,基金如在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时符合以下说明,即属符合资格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
1、该基金由有限合伙协议组成,而该协议中的安排,并不违反该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
2、该基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
3、该基金的名称符合该条例关于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规定;
4、该基金以其名称注册不会违反该条例就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限制;
5、该基金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而通讯及通知均可送往该办事处;
6、该基金并非为任何非法目的而设立;
7、该基金的合伙人并非全部属同一公司集团之中的法团。